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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中興大學材料工程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是一大學法第十七條與中興大學組織章程第五章學生自治之規定以推動學術研究風氣、資訊交流、情感溝通,並加強會員之自治、領導能力的訓練為主要目的為成立宗旨。
第二條 本系學會會名為「國立中興大學材料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中興大學化工暨材料大樓。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國立中興大學材料工程學系學生(含碩、博士生)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力
(1)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2) 選舉和罷免總幹事、副總幹事。
(3) 參加總幹事、副總幹事之選舉。
(4) 其他。
第六條 會員義務
(1) 按時繳交會費。
(2) 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案。
(3) 應聘為本會之幹部。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行政中心及監察委員會,組織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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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系主任為學會當然指導老師,另視業務需求可增設指導老師若干人,遊系主任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第九條 本會社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一名由全系同學投票產生之,任期一年自該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會長不得連選連任。
第十條 總幹事對內領導幹部,負責會務之規劃、執行及相關會務之決策,並依本章程之規定主持會議。
第十一條 副總幹事為輔佐總幹事之職務,總幹事因故不克出席之代理人,執行總幹事分配之會務。
第十二條 執行秘書由總幹事提名適當人選,經監察委員會通過後認命之;其職責為承總幹事之指示、執行會務。
第十三條 本會設事務、體育活動、公關、休閒活動、財務、美工編輯、文資等七個工作組,負責執行及推動會務運作;各組設執行長一名由總幹事提名經監察委員會通過後認命之。
第十四條 各工作組設幹事若干名,由各執行長推薦適當人選經總幹事同意後認命之;各工作組視事務需求得增設副執行長一名協助執行長執行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經幹部會議決議送監察委員會通過後,得增設或減少工作組。
第十六條 本會設顧問若干人,前任學會執行秘書以上幹部為當然人選,總幹事可視會務需求增聘其他人員;由前任學會總幹事擔任召集人;顧問群得於每年交接前協助新任學會幹部辦理材工營事宜。
第十七條 本會設監察委員會為本會最高監察及立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1) 修改本會章程。
(2) 制定及修改有關本會事務之法規。
(3) 依法行使總幹事所提名各組幹部聘任之同意權。
(4) 審議本會自治規章、預算案、決算案及其他重要議案,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決議。
(5) 對行政中心有質詢權、糾正權及彈劾權。
(6) 反應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參與修改與學生權益相關之法規。
(7) 像系辦公室提出建議案。
第十八條 監察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大學部各班級及碩士班一、二年級與博士班各推選一~二名擔任監察委員,但不得擔任學會行政中心幹部及顧問群;由各委員互選主席一名,負責召開監察委員會議。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行政中心會議由總幹事、副總幹事、執行秘書、各工作組執行長組成之,以總幹事為主席,協調各工作組織業務,決策本會行政事項,其辦法由中心制定之。
第二十條 行政中心應向監察委員會提出施政方針及工作報告,由總幹事率執行秘書、各工作組執行長列席報告,並接受監察委員會質詢。
第二十一條 監察委員會之會議為下列兩種:
(1)常 會:每學期三次,期初大會於開學前召開,期中大會於期中考前召開,期末大會於期末考前召開,主席應於開會前十日通知。
(2)臨時會:由總幹事咨請或全體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召開。
第二十二條 監察委員會須有全體監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召開。除本會規章另有規定外,監察委員會之議案以出席委員表決之多數議決。
第二十三條 監察委員會隊各項議案,應達下列要求:
(1)預算案應於每學期開學日前審查完成或由監察委員會議定未完成之補救方法。
(2)其他議案,應於提出後兩次會期完成決議。關於行政中心之提案,監察委員未遵守本條款規定者,提案視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監察委員於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合作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第二十五條 系班代會議由本會各班之班代組成,每月應召開一次,由總幹事擔任主席,負責會務之諮商與決議,且由各班代向同學傳達有關之會務,依會務需要,總幹事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 本會總幹事選舉以直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之
第二十七條 總幹事候選人資格需經正式核准聯名登記者
第二十八條 選委會織成員由現任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全體幹部臨時組成,候選人不得為選務會之成員
第二十九條 選委會執掌包括負責選舉規則之的制定與執行、公佈、監票、開票及公布結果、校方及會員之聯繫工作
第三 十條 總幹事於任內,若有違反本組織章程條例或其行為嚴重毀損本會聲譽時,經本會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向監察委員會以書面說明提出彈劾案,彈劾案提出之後,監察委員應立即組織三人以上調查小組,查明事實真相之後,提出報告並聽取雙方答辯,經討論後,方可進行彈劾案之表決,彈劾案的通過需以二分之一之監察委員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表決通過為之
第三十一條 總幹事彈劾案通過後,由監察委員會主席負責成立總幹事罷免委員會,罷免的成立需三分之二投票,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使成立之
第三十二條 總幹事於任內,因退學、課業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監察委員會提出辭呈,經核准後辭職,並公布結果
第三十三條 總幹事於任內,因故無法視事,由副總幹事任之總幹事。總幹事副總幹事皆出缺時,剩餘任期時間超過三個月時,依選舉辦法改選之;少於三個月時,則由幹部互推一人代理至屆滿之。
第三十四條 總幹事罷免案通過後,幹部總辭,剩餘任期超過三個月依法改選之;未滿三個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代理總幹事重組行政中心至屆滿為止。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五條 經費來源
(1)會員繳交之會費。
(2)各類補助。
(3)機關團體及個人贊助。
(4)活動收費。
(5)學會費利息。
(6)其他。
第三十六條 會員收費由新生入學時,一次繳清,大學部參千元整,轉學生貳千元整,碩博士班研究生壹千貳百元整。爾後因物價指數變動而須調整時,由行政中心提案經監察委員決議之。
第三十七條 本會之各項收入,均應悉數納入經費,並呈報監察委員會及公佈於各班級(含碩博士班)。
第三十八條 學年終了所餘之經費,除另有決議之部分,需悉數移交下屆,納入收入項目。
第三十九條 本會之資產,由系辦公室輔導本會財產所屬各股自行負責保管,事務組執行長為本會財產之總負責人;若有遺失或毀損,應追究責任、申請補充獲賠償,移交時應提出資產清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    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籌備處提交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過後,送交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爾後實行修正,需經監察委員會議決後送請校長核定後實施;其程續如下:
(1)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含)連署提出,經由監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後修正之。
(2)由行政中心總幹事召集行政中心會議通過後向監察委員會提出修正案,經由監察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後修正之。
( 3 ) 監察委員會二分之一委員連署提案,經由監察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四分之三同意後修正之。